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
一、槍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夠發(fā)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二)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三)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二、爆炸或者燃燒物質(zhì)和裝置
能夠造成人身嚴重傷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燒裝置(物質(zhì))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物質(zhì))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二)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三)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四)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管制器具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gòu)成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一)管制刀具,如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或跳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nèi)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多刃刀具;
(二)軍警械具,如警棍、警用電擊器、軍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銬、拇指銬、腳鐐、催淚噴射器;
(三)其他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四、危險物品
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gòu)成較大危害的危險物品,主要包括: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二氧化碳、水煤氣、打火機燃料及打火機用液化氣體;
(二)自燃物品,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
(三)遇濕易燃物品,如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
(四)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制品;
(五)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fā)泡劑;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
(七)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化學品;
(八)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汞(水銀);
(九)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夠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對航空安全和運輸秩序構(gòu)成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傳染病病原體,如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jié)核桿菌、艾滋病病毒;
(二)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點煙器、鎂棒(打火石);
(三)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guī)定);
(四)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飲料;
(五)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zhì)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運輸?shù)奈锲贰?